2019.12.27

关于印发《图书馆VIP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院、系、重点科研机构、直属机构、附属医院,机关各部、处、室:

为规范和加强校园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,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思想引领、文化传播、风采展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,完善校园新媒体账号的信息发布流程,根据有关管理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党委宣传部、新闻中心制订了《图书馆VIP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定(试行)》,现予以印发施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图书馆VIP党委宣传部

2019年12月27日


图书馆VIP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定(试行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为规范和加强校园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,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思想引领、文化传播、风采展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,完善校园新媒体账号的信息发布流程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 本规定所指的新媒体账号,是以学校或校内各二级单位(院系、部处、直属单位等)以及各类党、群团组织的名义认证并运行维护的微信、微博等账号。各单位或组织应履行备案审批手续方可开设新媒体账号。

第二条  校园新媒体按照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和分级管理制进行日常信息发布管理。各主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对主办的新媒体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负主要责任。

第三条  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部门,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。

第四条  各单位要重视新媒体内容维护,建立并完善内容的审核与发布机制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“先审核后发布”制度,明确分管领导,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,对信息内容的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进行监管。

第五条 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制度,常规信息发布前由工作人员初审,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发布。该信息如推送到学校官方新媒体账号发布,则需经党委宣传部、新闻中心审核。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备。

第六条 校园新媒体的内容发布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。

第七条  校园新媒体所发布的信息,不得包含下列内容:

(一)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
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
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(九)商业性广告;

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第八条  新媒体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 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;

(二) 关于学校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校园文化、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成果表述是否准确恰当;

(三)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;

(四)是否会给学校或其他单位、个人带来负面影响;

(五)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。

第九条 鉴于新媒体的“富媒体”内容特质和时效性高等特点,为保证信息审核和发布及时性,可适当采用“先网上审批、后纸质存档”的工作机制。审核发布的信息必须登记台账,台账定期提交责任编辑、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等签字确认。

第十条 对于内容与质量存在问题的校园新媒体账号,将责令限期整改;对于整改成效不大的,将予以或取缔。

第十一条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党委宣传部、新闻中心负责解释。